汽车排污费纷争未休

2012-10-22来源 : 互联网

     ***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近日披露,**将在***后开始实施汽车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一时间坊间对此议论纷纷。

郎先生是北京市一位普通的汽车车主,得知将征收汽车排污费这一消息后,他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油价已经又回到了"8元时代",如果还要我们车主缴纳汽车排污费,负担太重了。我觉得**征收汽车排污费就是找新的理由多收*,谁知道这笔排污费*后用在哪里?”

与郎先生持相同看法的车主并不在少数,包括一些汽车业内人士也有类似看法。汽车排污费究竟应不应该收、应当如何收?这些争论在规则*终尘埃落定前势必将继续存在。

重复收费之嫌

早在2002年1月30日,国家就已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汽车评论人士张志勇对《中国科学报》记者指出,该条例并非针对汽车而言,而是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张志勇说:“随着汽车社会的到来,汽车作为污染源之一对环境的污染所占比重愈来愈大,原来的排污条例似乎已到了必须补充修改的时候。”

许多与郎先生持相同观点的车主则认为,其实国家早已变相收取了汽车排污费。

事前做了一番功课的郎先生认为,目前与汽车排污费有关的费用包括两项:一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调整的成品油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增幅明显;二是今年开始实施的新车船税法,已提升了部分高排量汽车的税率。

郎先生颇为愤怒地对记者说:“我认为国家已经通过这些方式收取了排污费,再专门征收排污费属于重复收费。”

对此,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对《中国科学报》记者指出,车主们所认为的汽车排污费“重复收费”,是针对此前已经存在的税收渠道里具有减少尾气排放和石油消耗作用的税种,譬如郎先生所说的燃油税。

侯宇轩说:“汽车排污费虽然不属于税种,但我认为考虑到费用收取后的用途问题,将其改为"汽车排污税"或更为合理。可如此一来,收税目的的确有所叠加,所以车主普遍不愿意为其买单。”

他指出,当前在中国征收**车汽车排污费的条件还未成熟,*先要解决的应当是公交车和黄牌车的排污问题。

如何公平征收

按照目前见诸媒体的普遍说法,将要征收的汽车排污费很有可能与车船税的征收类似,即依照排量征收不同额度的费用。

但稍有汽车常识的人都明白,汽车排量与尾气排放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比如混合动力汽车虽然排量大但由于耗油低,其尾气排放比同排量普通汽车要少得多。

张志勇说:“如何征收汽车污染费,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题。如果仅仅按照排量征收排污费的话,那么征收目的将很难实现。”

他认为,排量不应当成为**的征收标准,必须要考虑到汽车技术基本的因素。如一味去按照排量征收,征收汽车排污费的制度反而会抑制创***的使用。

“譬如将普通式混合动力汽车也按照排量去征收排污费,又怎么能鼓励消费者购买呢?我认为征收时要考虑排量的大小,更要考虑实际耗油量与尾气排放的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才会让消费者购买使用更节能环保的车辆。”张志勇说。

侯宇轩也认为,公平征收关键体现在征收途径上,要防止犯“一刀切”的错误,以耗油量而不是排量作为衡量标准的可行性比较实际。

此外,侯宇轩指出,要公平公正地征收“排污费”需要在税种上进行调节:“由汽车产生的税种已经相当多,比例占到了车价的40%~144%。要调整这些税收所占的比例,避免排污费与其他税种相叠加。”

费用去向须透明

而对于那些将被征缴费用的车主们,*关心的自然是今后排污费的去向。

“如果非要统一交汽车排污费我也认了,毕竟环境需要每个人的保护和付出。但是我如何才能确认,自己交的这笔费用**用在环保方面而不被挪为他用?”郎先生说。

张志勇指出,汽车排污费的去向问题是体现公平的环节之一。如果汽车排污费被挪作他用,那么只能体现出政策的抑制作用,却丧失了社会公平的意义以及*理环境污染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2003年1月正式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章第五条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为了更好地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汽车排污费的征收与使用应该对社会公开,这样才能达到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方便,也才能真正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张志勇说。

侯宇轩也指出,要打消车主的疑虑并不难,只需将费用的收取和支出账目透明化。“可以通过建设**网站,公告排污费收取和支出的具体明细,让资金用途变得可查询、可跟踪,达到**、社会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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