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养后24小时内自燃4S店被判赔偿10万余元

2016-08-13来源 : 互联网

购买不到四年的车辆一直按要求在4S店保养维护,却在保养后24小时内的正常行驶中发生自燃并烧毁,这个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依法终审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汽修厂(4S店)赔偿车主刘某车辆损失共10万余元。

车子保养后自燃

发动机基本烧毁

2003年10月,原告刘某以18万元价格购买轿车一辆,并自购车以来,一直按照车辆保养维护要求在4S店保养和维护。2007年2月上旬,刘某按要求又将车辆开到某汽修厂(4S店)进行维修保养,保养项目为检查四轮刹车及底盘、更换机油和机油格。次日下午,该车在市内正常行驶中,经路人提醒才发现车头冒烟,并在失去刹车的情况下自行滑行50余米后停止,其间车头发动机部位发生燃烧,后在过往市民及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的共同努力下才将*扑灭,但发动机部位已基本烧毁,消防部门也没有对该次自燃事故进行事故原因认定。

之后,车主刘某与该车生产公司、销售单位、汽修厂一道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勘查,没有发现人为纵*痕迹,没有发现电路短路、燃油泄漏导致燃烧痕迹,但在三元催化器下部和排气管部位发现有机油燃烧痕迹,并有未燃烧完的油迹,油底壳下部表面有机油存在,机油标尺显示机油量超出上限2厘米,发现该车机油滤清器部位有漏油痕迹。该车生产公司以此提出两个推测性的书面意见:机油加注过量行驶中喷出,或更换的机油滤清器非纯正配件因安装问题导致机油泄漏,机油溅到三元催化器及排气管等高温部位,发生燃烧继而烧毁风扇及周围塑料件,导致*灾发生。

保养不当

4S店被判承担责任

刘某认为,其在保养汽车的整个时间段及该次驾驶的过程中,**履行了一个汽车所有者以及驾驶者的应尽义务,没有任何过错。被告汽修厂在汽车的保养和维修中,未能尽到合理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自己一家尤其是两个小孩在该事故中受到了*大惊吓,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请求汽修厂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刘某向**进行了起诉。

青羊区**一审认为,通过自燃车辆的保修记录所反映出的维修频率部位分析,可以看出刘某对该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及时保养维修和谨慎驾驶的义务,他对自燃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该车是维修保养后不到24小时内发生自燃,按国家相关规定是在维修保养的保质期内,且被告汽修厂对该车出现机油渗漏现象没有合理解释,结合受损现场的上述勘查情况,并考虑到机油燃点、三元催化器和排气管正常运转时的温度、刘某该次保养维修该车的项目等,认为该车自燃的原因是机油渗漏并燃烧引发的这一事实认定符合日常生活情理,且汽修厂未能提供其尽到合理的保养维修义务的相关证据,其应当担责。由于刘某的人格权利在这次事故中并未受到严重侵害,故**按规定核算,判决汽修厂赔偿刘某车辆损失共10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汽修厂以没有证据证明因维修保养导致机油渗漏等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标签: 车辆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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