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因素

2017-05-26来源 : 互联网

一般认为,除单方交通事故外,交通事故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因发生碰撞、辗轧、刮擦、翻车等事故引起的。但在交通事故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既没有发生碰撞、辗轧,也没有刮擦、翻车等现象,甚至还没有违章现象,但也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原因(暂且称其为第三者因素),由于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隐蔽性”,往往被疏忽,因此极易逃避责任,甚至依目前的有关法规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在当前路面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因第三者因素引发的交通事故已不鲜见,很有必要引起人们的重视。

根据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不同表现,可将其分为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和善意的第三者因素两种情况。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在引发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主动性”。一些爱搞恶作剧的交通参与者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有些司机驾车故意轧溅泥水、石块“袭击”他人,县至故意逼拐其他车辆或行人,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往往伴随违章行为而发生,但也有难以认定其有违章行为的情况。某县交警大队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大拖司机赵某在驾车正常行驶时,因有一辆蓝色小货车在超越大拖过程中,向右打方向逼拐大拖,慌得赵某只好也向右打方向避让,结果将大拖开向了人行道,将正常行走的母子俩撞成重伤。在该起事故中,蓝色小货车在超车时向右打方向应该算是一种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而且是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其并没有与大拖发生碰撞、刮擦等事态,并已逃逸。

该县交警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并没将该起事故作为逃逸事故处理,认定赵某承担了全部责任。又如女教师李某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路面上有污水的路段时,为躲避一辆恰好驶过此处的桑塔纳轿车轧溅的污水,向右打方向,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在该起事故中,女教师李某承担了全部责任,桑塔纳轿车既没与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刮擦,又难以认定其有违章行为,依现行的有关法规很难认定其应该承担责任。可事实上,桑塔纳轿车司机轧溅污水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因其应当预见到其轧溅污水的行为会妨碍其他通行者的安全,而应该采取绕行或待其他通行者过去后再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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