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标志着汽车召回制度已经从原来的“规定”升级为“条例”,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高度。有业内**认为,这将有助于推动“汽车三包”政策的**。
所谓“三包”,是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早在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的听证会。但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时至今日,“汽车三包”制度的推进依旧停滞不前。
在北京一家沃尔沃汽车4S店内,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向销售员提出有关汽车“三包”的相关问题时,销售员表示“汽车是特殊商品,不是普通商品,所以不适用于消费者保**的有关规定。”而另一名管理者则称:“在汽车保质期内出现问题都得靠协商解决。出现问题也得通过鉴定来确认是由厂家负责包换还是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据记者了解,一部汽车的组成部件往往来自多个零件提供商,而汽车在消费者使用的过程中,还会与石油供应商、其他使用者等第三方****。因此,汽车质量责任的鉴定变得十分复杂,这也是“汽车三包”制度难以**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同于汽车召回,汽车“三包”的质检工作并无法定部门执行。“一般都是厂家鉴定。谁支付费用,要看***果。”上述管理者表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曾对记者表示,管理部门与汽车制造商、销售商应当正视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刘俊海认为,汽车产品“三包”条例表面看,可促使汽车厂家更关注产品质量,把产品做得更好,避免过多出现退、换、修的情况,会相应降低由此产生的成本和损失。“从长远来看,推出‘汽车三包’政策,对于中国的汽车产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多方能够从中获得共赢。”刘俊海说。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叶盛基也曾表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并且,叶盛基一再强调:“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之后,汽车召回将有法可依,“汽车三包”的相关难题或可以逐步得到解决,这也让人们进一步看到了“汽车三包”到来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