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北京将收取电动车充电服务费

2016-04-09来源 : 互联网

【**汽车资讯网新闻】日前,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从今年6月1日起,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北京市92号汽油每升*高零售价的15%。

目前,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有国家电网、中国普天等,其中以国家电网为例,在6月1日前国家电网旗下的公共充电设备充电量的收费为0.8745元/千瓦时,那么从6月1日开始,国家电网将会收取电费之外的服务费,但政策规定,服务费不会超过当日北京市92号汽油每升*高零售价的15%。以5月7日为例,电动车充电服务费不会超过0.969元/千瓦时。


●具体通知如下:

为促进电动汽车**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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